被告人王某与马某(被害人,男,殁年53岁)系朋友关系。年3月12日,王某、马某、李某、刘某四人相约打牌并一起吃饭。饭后,李某、刘某离开。王某和马某又于18时30分许到歌厅喝酒唱歌。后二人又到某休闲吧内继续喝酒。期间,王某和马某因吧台费及其他费用发生争执,被他人拉开,马某负气离开。马某离开后因心生不满,便到马路对面超市购买水果刀三把,并在休闲吧附近等待王某。王某因饮酒过量,在休闲吧内给被告人王某岩打电话,让其来接他回家。22时50分许,王某岩驾车来到休闲吧。23时许,王某岩走出休闲吧回到其车上等待。23时03分许,王某走出休闲吧,此时在旁等候的马某持刀跑步上前,刺扎王某左侧胸背部两刀,王某反抗并与马某厮打,王某岩见状下车并持砍刀与马某厮打。三人厮打至附近行道树处时,马某向后方跑去,王某追赶,王某岩回到自己车辆处。马某被王某追上,二人继续撕扯。王某岩见状从其驾驶的汽车处奔跑向前,向马某头面部击打三拳。马某松开王某继续向后奔跑,王某继续追击,王某岩停手。王某追上马某后,将马某打倒在地,在马某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对马某多次拳打脚踢并用垃圾桶、啤酒瓶、砖头等物品击打马某头部和身体等部位。在此期间,王某岩驾车离开现场。救护车将被害人马某医院进行抢救,马某经抢救无效于年3月13日1时许死亡。经鉴定,马某系被钝性物体多次击打后,造成颅骨骨折,颅脑损伤死亡。王某被诊断为(左侧)创伤性血气胸、(左侧)胸壁裂伤(皮下积气),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被告人王某、王某岩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家属马某雪)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人民币.5元、治疗费人民币.33元、交通费元。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王某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王某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雪经济损失人民币.83元。俗话说“小事莫冲动,冲动是魔*”。现实生活中,因琐事而引发祸端的事件不少,有时也因此而失去宝贵的生命。最终,不仅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本案中,王某和马某因吧台费及其他费用发生争执,马某对此心生不满,便持刀欲伤害王某,结果自己却死于非命。造成这样结局仅是因为吧台费用这样一件琐事,实在让人唏嘘。因此,朋友之间应该懂得礼让,不要事事争个你我,事事分个对错,各自退让一步,也许就能避免惨案发生。同时,提醒人们,当你选择用拳头解决问题时,一定要权衡一时之气与生命、自由孰轻孰重。
转自: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